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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殘值轉列損失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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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足額後,僅剩殘值,如欲報廢,固無須
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但仍應舉證證明有報廢作為存在,始得認列損失。...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