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千峰律師個人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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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1
Q16 :雇主或工會無正當理由不與他方為團體協約協商,效果為何? A16 :依民國 100 年 5 月 1 日施行之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1 項:「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勞資...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