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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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4-30
三、第二條第七款規定之有永佃權土地租用糾紛案件 ,係屬私權爭執,而以政府機關之公權力介入予以調處,為有利於發生糾紛之當事人,故為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爰於第一項明定每件調處案申請人應繳納調處費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