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者

未申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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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5
一、未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規定申請動物用藥品販賣也許可證而擅自營業者。 罰則: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0條,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 二、使用處方用動物用藥品須有獸醫師處方箋方可購買使用,如有醫療行為,例如施打針劑或疫苗,需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