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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2
勞基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因此你可以酌情用該理由發給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