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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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6-06
第1條 本準則依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準則適用之銀行,為商業銀行、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外國銀行。 第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銀行之負責人: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