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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修正的相關公司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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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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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13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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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18
主席致詞 承辦單位報告 討論事項: 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9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之規定,經本部審慎研議後擬仍予刪除,是否妥適?請 討論。 本部就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9款刪除後訂定之相關配套措施,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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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11
總統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391號令 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第28條條文。 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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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13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本法)前奉 總統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以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九款(以下簡稱本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實務執行原係依八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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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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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16
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本法)前奉 總統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以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九款(以下簡稱本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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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15
茲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陳 冲. 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第二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