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育嬰假規定 - 生活智慧王 - ihao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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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07
勞基法育嬰假規定1.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