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七條之一的相關公司資訊
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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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6
財政部八十一年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當年一月一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看更多